第4版:县域新闻·公告

群众举报件办理情况一览表

第十二批 2021年4月26日

序号 举报

区县

举报详细地址 受理

编号

举报内容 污染

类型

是否

属实

调查核实情况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

情况

1广德市邱村镇D2AH202104180015 宣城市广德邱村镇庙西村,木子矿业,距离木子卡水库300米左右放炮开山,影响水库水质。当地政府要求其停产,该企业夜间加工石子。水 部分

属实

1.“距离木子卡水库300米左右放炮开山”经查,木子岕矿业开采边界距离大坝右坝肩直线距离约200米。

2.反映的“影响水库水质”,在爆破作业过程中,木子岕矿业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爆破专项设计方案,采用控制爆破、减少装药量、加强爆破警戒等措施,防止造成木子卡水库水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根据2017年7月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编制的《矿山开采对木子卡(岕)水库大坝安全影响论证》结论,广德县木子岕建筑用花岗岩采矿工程开采和爆破不会对木子卡(岕)水库大坝安全运行造成明显影响。根据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于2017年7月编制的《广德县木子岕矿业有限公司广德县木子岕建筑用花岗岩矿39万立方米/年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经采用《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安全允许距离公式测算,爆破震动对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为142.28米,爆破最大飞石距离为120米,爆破冲击波最小安全距离为165.10米,均符合爆破安全距离。2021年4月19日,广德市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木子卡水库地表水取样对常规指标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指标数据达到一类水标准。 3.“当地政府要求其停产,该企业夜间加工石子”经查,木子岕矿确有夜间加工石子情况,但木子岕矿业的加工区距最近的居民点直线距离约为1公里,生产活动符合环评批复要求,对居民点产生影响较小。根据广德市相关部门及邱村镇政府在监管中,未发现该企业有违规开采和生产的行为;2021以来,邱村镇政府未要求该矿山停产。

1.广德市密切关注跟踪该问题进展,加强对该矿山的巡查、排查,杜绝违规开采和生产。 2.督促该矿山严格落实边开采边治理方案,严格按照设计实施爆破和开采。无2广德市新杭镇D2AH202104180034 宣城市广德新杭镇洪山村,原松墩大队部分山林遭到砍伐并开采石矿,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涧东215县道两侧的多家化工厂、油漆厂、石灰加工厂,异味刺鼻,污水直排流洞河。 生态,

大气,

部分

属实

(一)反映“宣城市广德新杭镇洪山村,原松墩大队部分山林遭到砍伐并开采石矿,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的问题,经查2021年1月,在核实宣城市2020年第四季度森林督察卫片图斑时,广德市林业发展中心和新杭镇发现广德华成矿业有限公司在排险过程中涉嫌擅自砍伐林木、占用林地,随即移交广德市自然资源规划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广德市自然资源规划执法大队新杭中队已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目前处于调查阶段。 (二)反映“涧东215县道两侧的多家化工厂、油漆厂、石灰加工厂,异味刺鼻,污水直排流洞河”的问题,经现场核查,新杭镇洪山村涧东村民组S215道路两侧存在原广德江南化工厂、广德欧龙漆业有限公司两家化工厂;涧东村民组无石灰加工厂,紧邻涧东村民组的新杭镇路东社区内有广德天石钙业有限公司。其中,江南化工厂已于2019年列入搬迁改造计划,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失效,主要生产工艺管线全部拆除、生产用电已切断,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功能;欧龙漆业已于2019年列入搬迁改造计划,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危化品生产设备已拆除完毕;仅保留水性漆等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非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但因省级验收工作未开展,企业仍处于停产状态;天石钙业已于2020年5月前对16座老式石灰窑进行全部拆除,且技改项目尚未重新建设。 1.对广德市华成矿业有限公司侵占林地违法行为,由广德市自然资源局,按照相关执法程序,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新杭镇已组织人员对新杭镇洪山村原松墩大队范围内是否存在类似情况进行排查。 2.广德市对辖区内企业加大排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查处到位。无3郎溪县梅渚镇D2AH202104180052 宣城市郎溪县梅渚镇镇东村,国华金属表面处理厂,主要从事热镀锌生产,属高污染企业。该厂十几个烟囱,每晚偷排刺鼻气体,厂内酸雾弥漫,雨天厂区地表酸水流入厂房后的灌溉水渠,工业废水直排周边水沟,污水流入农田,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曾多次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投诉无果。中央环保督察进驻期间,该厂部分停产以逃避检查。 水,

土壤,

大气

属实 (一)投诉人反映的“宣城市郎溪县梅渚镇镇东村,国华金属表面处理厂,主要从事热镀锌生产,属高污染企业。该厂十几个烟囱,每晚偷排刺鼻气体,厂内酸雾弥漫,雨天厂区地表酸水流入厂房后的灌溉水渠,工业废水直排周边水沟,污水流入农田,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问题: 1.郎溪县国华金属表面处理厂(原安徽南大安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产品为系统脚手架及太阳能脚手架镀锌件,共建有7条热镀锌生产线。每条生产线配套建设3个排气口,分别为:锌尘处理的袋式除尘器排放口、酸雾(氯化氢气体)处理的碱液喷淋塔排放口及加热炉废气排放口。 2.4月19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污水总排口未排水,郎溪县环境监测站对郎溪县国华金属表面处理厂东北侧天然气供气站旁水渠及污水总排口下方水渠分别采样监测。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①各热镀锌生产线酸洗槽仅使用塑料布进行简单覆盖,存在酸雾无组织排放;②2号车间南侧的抛丸区域地面有大量积尘,抛丸粉尘未得到有效收集处理;③厂区内生活污水经化粪池简单处理后直排,存在雨污混流的情况,车间地面腐蚀严重,存在跑冒滴漏现象。④7号车间角落存放部分助镀污泥,未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处置。 (二)投诉人反映的“曾多次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投诉无果”的问题:2021年2月23日,梅渚镇接到群众反映镇东村孙郭坝水域水质较差,影响其种植,怀疑是上游企业排放污水造成的。2月24日,梅渚镇工作人员会同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到现场对孙郭坝水域沿线开展排查并在孙郭坝上游采集水样,与群众当面沟通并了解情况;随后对郎溪县国华金属表面处理厂进行排查,检查时,该公司废水排放口无废水排放。3月30日,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对郎溪县国华表面处理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环境管理混乱,生活污水简单处理后直排;现场在该公司厂区外周边河道、水渠共5个点位采集水样开展水质监测。3月31日,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执约谈郎溪国华金属表面处理厂企业负责人,要求该公司加强内部环境管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营维护,废水废气稳定达标排放。调查处理情况已向信访人反馈。 (三)投诉人反映的“中央环保督察进驻期间,该厂部分停产以逃避检查”的问题:经核实,2021年4月3日该公司天然气点供站改造为天然气管道,施工改造期间处于停产状态。 1.对郎溪县国华金属表面处理厂立案查处。 2.进一步完善厂区雨污分流系统,对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加强污水处理站的运维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水质稳定达标排放;对陈旧、破损腐蚀的管道、槽体进行维护更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加强酸洗、抛丸等工段废气的环境管理,采取措施提高废气集中收集处理率,严格控制酸雾和粉尘污染物排放;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转移的规范化管理;对现场管理混乱、难以整改的生产线进行整合,确保各热镀锌生产线达到行业规范标准。无4泾县琴溪镇X2AH202104180006 宣城市泾县琴溪镇鼎峰生态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作为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内容,被琴溪镇政府在未告知投诉人的情况下擅自强行拆除。投诉人认为此举不合理。 其他

污染

部分

属实

投诉人反映的“被琴溪镇政府在未告知投诉人的情况下擅自强行拆除”问题:经核查,安徽泾县鼎峰生态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租赁罗某某夫妇从事养殖的山场位于扬子鳄国家自然保护区内,根据扬子鳄保护区问题整改工作要求,琴溪镇人民政府敦促山场权益人罗某某夫妇按要求进行整改。罗某某夫妇根据《山场承包协议》中“承包期限为5年,自2012年7月至2017年7月15日终止”,以及补偿条款中“合同终止,必须恢复原状”的约定,自行委托第三方拆除山场内的建筑物,期间琴溪镇人民政府并未参与。根据罗某某夫妇与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投诉人)之间协议内容,整改期间,琴溪镇人民政府仅与周某某口头或电话告知相关整改要求,未书面下发限期整改或拆除等通知或决定书给周某某。后周某某以“琴溪镇政府在未下发任何书面限期整改、拆除等通知及决定书即对鼎峰合作社的养殖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且未告知鼎峰合作社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更未告知其起诉期限和维权途径”事由曾向泾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琴溪镇政府对鼎峰合作社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泾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审理判决,周某某主张未得到支持。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琴溪镇人民政府未书面告知周某某属实,“擅自强行拆除”和“投诉人认为不合理”等内容不属实。综上,投诉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泾县将会同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泾县保护管理站,进一步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无